索引号: 1/2021-00044 分类: 对外事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外办 文号: 通外发〔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3-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2021-00044
分类: 对外事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外办
文号: 通外发〔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3-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外办 发布时间:2021-03-25 16: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外办,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外交部有关通知精神,我办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2021年 3月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 “走出去”发展,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关于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外办《江苏省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关于印发江苏省APEC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的通知》,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人资格

(一)我市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人员和港、澳、台资企业中的大陆人员。

(二)所属企业重诚信、效益好、上规模、外向型依存度高:

1、传统的生产、制造等行业的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贸易及其他新兴行业不少于“5人”。

2、有进出口活动的申请企业,必须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可查,且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必须为“一般信用企业”(含)等级以上,上年度进出口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无进出口活动(或委托第三方)的,必须在申请理由中说明与APEC经济体的交往情况。

3、所属企业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平台上可查,企业信用等级必须“合格”。

4、申请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应为“完成依法纳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含)以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必须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第二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简介,内容须包括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人数、生产经营范围、与APEC经济体进出口及交往情况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企业进出口额证明(统计咨询证明书);因行业特点无法提供进出口额证明的企业,可提供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APEC经济体商务签证。

(四)上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登录税务局网站截图打印)或企业完税证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提交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五)申请人自然情况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及白底小2寸照片两张。

(六)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国有企业申请人持公务普通护照,其它企业申请人持因私护照),护照有效期至少1年,否则应重新申办新护照。

(七)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八)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报批表》。

(九)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十)国有企业人员须提供因公出国(境)备案表。

(十一)申请人6个月以上社保明细或企业所有人出资证明(企业法人除外)。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提供,相关表格可从市外办网站(wb.nantong.gov.cn)下载。为简化申请材料,市外办建立企业备案制度,对申办企业实行“一次建档、长期有效、定期复查”做法。同一年度申请企业只需在首次申请时提供申请材料(一)至(十一)项一式两份,市外办和初审单位各留一份。当年企业再次申请时,申请材料(一)至(四)项可不再提供。申请企业如提供虚假、伪造材料,一经发现,市外办立即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注销其卡,同时作为该单位失信记录报市信用办备案,在南通信用网“信用黑榜”曝光公示。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一)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

(二)市属企业普通人员由其单位直接报市外办审核;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领导人员(副职以上,含“三总师”)以及市国资委系统市管国有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初审,再报市外办审核。其他企业人员由其单位注册地县(市)区外办初审,再报市外办审核。各审核单位须严格对照申请企业资质量化标准严格把关。

(三)针对本辖区内规模大、信誉好的外向型企业建立“白名单”制度,“白名单”企业可直接向市外办提交申请材料。市外办每年组织“白名单”企业推荐评选工作。

(四)市外办对旅行卡申请材料审核同意后,负责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五)外交部领事司对报送材料复审同意后,递交有关实施商务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经其审批同意,由外交部领事司为相关申请人制卡和颁卡。

(六)持因公普通护照申办的旅行卡每次出访必须严格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

第四条 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和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通过市外办退还外交部领事司。

2、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市外办向外交部领事司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市外办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换卡,附新照复印件,原卡退领事司。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五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一)诚信企业旅行卡的保管。市外办联合市信用办每年组织旅行卡企业诚信等级评选,诚信企业按规定可自主集中保管旅行卡。

(二)其他企业旅行卡的保管。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的旅行卡由其外办保管;市属国有企业旅行卡由市外办集中统一保管。企业需要使用旅行卡时,填写《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表》,向旅行卡保管单位申请领取;持卡人应于回国后七日内将旅行卡交还保管单位。

(三)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四)持卡人不得在境外从事受薪工作或滞留不归,如有违反,市外办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其旅行卡,并依法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五)旅行卡不得用于旅游、探亲等非商务活动。

(六)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七)各县(市)、区及有关开发园区外办和诚信企业每年1月将上年度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市外办,市外办将对APEC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特别是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旅行卡管理松懈,未按时报送年度管理和使用情况,不符合旅行卡保管条件的取消其保管旅行卡资格。

第六条 费用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以及南通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每张旅行卡合计收取费用1220元(含外交部收费720元)。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第七条 旅行卡工作的监督

(一)各级须建立由外办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的旅行卡申办工作机制。定期指导检查相关工作,定期听取主管处(科)室情况汇报,指导并督促开展包括廉政风险隐患在内的工作排查,解决问题,堵塞漏洞,并形成书面记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存档10年。

(二)加强申请材料保管工作。旅行卡申请材料保存6年,以备需要时调用。

(三)全力维护旅行卡信誉。避免申请人资质造假、旅行卡滥发滥用,对因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外办将报请外交部取消其企业及本人申请资质。

(四)指定专人负责申办工作。各级外办须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制度,力求做到申办无积案、材料无退件或返工。不得以加强申请人身份审核为由人为增加受理材料并提高受理门槛,亦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不作为,该宣介的不宣介,该受理的不受理。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各级须向外界公布旅行卡申办条件和收费标准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基层及群众的监督,不得以权谋私。

(六)凡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其它事项

(一)企业人员赴香港和台湾,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2、《APEC商务旅行卡报批表》

3、《个人简历》

4、《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表》

附件1: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docx

附件2:APEC商务旅行卡报批表.docx

附件3:个人简历.docx

附件4: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表.docx

《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