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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通港澳多领域合作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港澳处 发布时间:2021-04-19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港澳多领域合作若干措施》(苏办厅字〔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为港澳同胞来通投资创业、融合发展、就业生活等提供便利举措,更好地促进我市与香港和澳门的优势互补及互利合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深化通港澳多领域合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苏港澳多领域合作若干措施》的文件,市港澳办在两轮征求全市18个部门意见和建议基础上,与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六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深化通港澳多领域合作的实施办法》(通港澳发〔2020〕1号),为进一步促进通港澳经贸互利合作、推动港澳居民在通创新创业、便利港澳居民在通学习生活等,提供相关保障举措。

二、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为港澳同胞来通投资创业、融合发展、就业生活等提供便利,营造更好的营商、工作和生活环境。《办法》中8条具体举措紧密结合当前通港澳交流与合作实际,将各类与在通港澳资企业和在通港澳居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内容详细体现,让港澳同胞在南通投资有信心、发展有前景、生活有归属。同时,《办法》对港澳才智汇聚南通,提升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促进通港澳经贸互利合作

鼓励和支持港澳资企业投资我市船舶海工、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海上风电、高端纺织等产业。优先组织我市港澳企业参与苏港融合发展峰会、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等活动。利用香港、澳门专业化国际展览平台推动南通产品出口,拓展国际市场。加强通港澳贸易物流合作,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货物贸易协议。支持港澳投资者在通投资发展,加强对港澳投资企业金融支持。

(二)推动港澳居民在通创新创业

鼓励和支持港澳企业、高校参与共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创载体。推进我市中小学校与港澳学校缔结“姊妹学校”,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开展在线交流。支持南通各类高校吸纳港澳籍教师前来任教,在南通工作的港澳籍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教学和科研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三)便利港澳居民在通学习生活

完善便利在南通港澳居民购房政策。在南通常住港澳居民可按居住地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推进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在南通居住且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居民,可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所在地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级财政按照所在地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四、相关事项答疑

1、问:《办法》第2条提到的“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有什么具体内容?港澳企业如何报名参加?

答:自2011年起,江苏省政府于每年10月倒数第二周周四在澳门举办“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迄今已成功举办十届。通过工商峰会平台,江苏与澳门及葡语国家间建立了稳固的交流合作机制。我市先后组织过渔业、建筑、文旅等主题专场推介,并组织相关企业赴澳门参加峰会对接活动,参观澳门国际贸易投资展览会,推动了我市企业通过澳门平台“走出去”拓展葡语国家市场。如我市港澳企业有兴趣参加,可以联系市港澳办,电话:85099223。

2、问:《办法》第4条所指“支持港澳投资企业总部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企业总部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占股需超过50%)。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3、问:《办法》第7条所指“在南通工作的港澳居民,可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港澳居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内地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门共同出台涉及港澳同胞公积金待遇政策的《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门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金管﹝2018﹞6号)文件精神,一是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二是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同胞,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通港澳多领域合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