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外侨办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办党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通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