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因公签证要求 > 亚洲
  1. 大洋洲
  2. 非洲
  3. 欧洲
  4. 亚洲
  5. 美洲

亚洲

日本

一、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

二、短期签证所需申请材料:

1、一表(正反面复印,中文填写)、一照。

2、邀请方提供(均需原件):

(1) 招聘理由书(邀请人栏目中须写明该单位名称、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并盖公司章和法人代表人印章);

(2) 查证申请人名簿,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性别,工作单位,职务;

(3) 滞在日程表,内容包括:A.进入日本至出日本的具体日期;B.每日具体活动内容、担当姓名、部门、电话;C.住宿宾馆名称、地址及电话(须与签证申请表上相关项目一致)。

3、合资企业,需提供:

(1) 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外资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如赴日培训团组,另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详细培训计划书。

5、赴日参加国际会议,如在会议上作发言,需附发言材料及有关会议介绍。

6、材料有效期:所有材料均为三个月(自制作之日起算)。

注:凡以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任出访团团长的团组可免日方材料,签证表等中方材料仍要提供,另须由出访团组制作一份“详细访日安排计划”(用单位信笺纸,中文打印,内容可参照日方的滞在日程表样式)。

三、由日本商工俱乐部会员企业邀请,所需申请材料:

1、一表(中文填写)、一照。

2、短期商用单次签证申请理由书:日资企业商工俱乐部会员企业制作(需盖章)

3、日资商工俱乐部会员证明材料:日资企业商工俱乐部等会员名簿中该公司一栏复印件(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会员公司需提交由日本商工俱乐部网站下载的会员名簿)

4、滞在予定表

5、合资企业,需提供:

(1) 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外资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所需申请材料:

1、一表(中文填写)、一照。

2、提供“在留资格认定书”一正一副(正件订在护照的签证页背面上,副件订在签证表前)。

3、研修引受保证书。

4、劳务团组须提供:户口复印件、派遣单位在职证明、如被派遣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其工作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还需提供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住证复印件。

5、如领馆有特殊要求需补充合同书、结婚公证书及护照复印件。

五、赴日探亲、另需提供配偶的在职证明、合同书、结婚证书及护照复印件。

六、商务签证一年多次申办要求:

1、申请人有访日经历;

2、填写多次申请理由书(可至签证处领取),单位盖章;

3、其它要求同短期。

七、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八、短期签证领馆一般发给三个月有效,停留十五天或九十天的一次入境签证。

九、持联程机票,72小时内不出机场,可免办签证。出机场停留的,须办过境签证,交联程机票订单、停留日程表(可参照日方滞在日程表格式)。如借过境之便入境办事,应事先办妥入境签证,否则将被阻止出机场。

十、有关要求:

1、申请签证材料必须严格按要求提供,不合格材料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发签证。

2、材料整理顺序:

(1) 签证表(按照会人员顺序)

(2) 中方资料: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批准书”,劳务团组的“户口本”、派遣单位“在职证明”等

(3) 日方资料:入国理由、查证申请人名簿、滞在日程表、“培训计划”或“合同”等。最后请用“回形针”将材料夹好。

3、凡由中央部、委在沪单位申办在外省市工作人员的签证时,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送领馆用)。

注1:

日本领馆通知:作为东日本特大地震灾后复兴支援活动的一环,前往日本宫城县,福岛县,岩手县其中任何一个地区访问者,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免除签证费。

一、免除签证费所需条件:

1、实施对象:

(1) 申请短期签证以外的签证时在实施对象地区居住,工作或者留学的人员

(2) 申请短期签证时前往实施对象地区访问的人员(备注:实施对象地区指的是宫城县,福岛县,岩手县)

2、实施对象的签证

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申请的签证。

二、所需材料:

提交签证申请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短期签证以外的签证时可以证明居住,工作或留学所在地为实施对象地区的材料。

2、申请短期签证时

(1) 滞在预定表

(2) 可以证明前往实施对象地区访问的材料住宿预约单,机票预约单,船票预约单,火车预约单,各活动的入场券或预约单,在实施对象地区召开会议的邀请函等任一材料。

*申请时请在“上海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中注明。 

注2:

自2007年11月20日起,申请进入日本国境的外国人在接受入境审查时,必须提供指纹和面部照片,并接受入境审查官的面试。此规定亦适用于已经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再入境。若拒绝提供指纹或面部照片,将不被允许入境,并被命令离开日本,该命令下达后将不可更改。免留指纹和面部照片的人员包括:1、特别永住者;2、未满16周岁的人员;3、进行“外交”或“公务”在留资格活动的人员(指获得“外交”“公务”类别签证者。其他人员即使持外交、公务护照,如不属于日本中央政府邀请、未获得“外交”、“公务”类别签证者,也要提供指纹和面部照片)。4、由日本行政机构首长邀请的来日人员。5、按法务省政令,符合第(3)项或第(4)项的准身份入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