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联盟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短期停留签证的协定》于2016年3月3日起临时适用。
协定规定,中国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 在塞浦路斯旅行且每180日停留最长不超过90日,免办签证,由颁照单位开具出境证明。
按照原互免协议,中国持有效公务护照的公民,在塞浦路斯入境、出境或过境停留不超过30日,免办签证,由颁照单位开具出境证明。
二、持公务普通护照者需申办签证:
1、邀请函(认证)。
2、塞外交部网站下载责任担保函(认证),如政府邀请无需担保,(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HOSTING)。
3、一表一照。
4、中方英文出差证明。
5、往返机票。
6、酒店订单与中方已付费证明,塞方付费只需酒店订单。
7、护照复印件。
* 以上材料1至7项包括照会均需每人复印一套。要求先办理其它国家签证后办理塞浦路斯签证。
8、副部长以上官员过境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征得同意。
9、使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